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鐘恩
被 告 鐘○○(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鐘○○(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鐘○○(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洪○○(未記載真實姓名)
被 告 洪○○(未記載真實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下稱
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②「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第119條第1項)。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121條第1項)
。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03月12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7日內陳
報補正:㈠提出被告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坐落臺東縣○○鄉○○○段○○○○○號、②000地號、③
000-0地號、④000-0地號;㈡○○段①000-0地號、②000-0
0地號、③000-0地號、④000-0地號(以下合稱系爭土地)
,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
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
名)。㈢原告所稱之「被繼承人」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繼
承系統表、③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④該被繼承人之遺產
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
索引。⑤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
㈣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
及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過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訴等節。而上開裁定於109年03月18日送達原告(
送達證書回證)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簡
易庭查詢簡表1紙在卷可稽。據此,是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
,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