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代 理 人  謝忠霖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車號000-0000號車輛駕駛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上開車輛車主已於民國107年4月
26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真實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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