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 告 施淑芬 即 閣英嵐 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設於新北市○○區○○路○○巷○○號
○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住所地應在新北
市,非屬本院之管轄範圍,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萬
元,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且原告為法人,而被告為自
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4條
有關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準此,原告於民國109
年3月23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