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64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ALCANTARAMAIKOJIMENEZ
上列原告與被告ALCANTARAMAIKOJIMENEZ間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被告為外籍人士,有請通譯之必要,
原告亦未繳納通譯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20日定調解庭,通知通譯到場,雖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然仍須徵通譯旅費560元,共計上開費用為1560元,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
士林簡易庭)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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