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64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ALCANTARAMAIKOJIMENEZ
上列原告與被告ALCANTARAMAIKOJIMENEZ間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被告為外籍人士,有請通譯之必要,
原告亦未繳納通譯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20日定調解庭,通知通譯到場,雖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然仍須徵通譯旅費560元,共計上開費用為1560元,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
士林簡易庭)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