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告 楊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月黃永河黃世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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