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7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7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70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以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撤緩偵字第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以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薛以麟於民國102年8月21日2時至9時50分之間某時,在不詳地點飲用酒類,而致血液中之酒精濃度應已逾百分之0.05之不能安全駕駛法定標準,且其既可得知悉上情,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9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因酒後反應力、操控力變差,不慎撞上由 曾秀甄 所駕駛而臨時停靠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因而人車倒地,並經送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救治。嗣員警據報前往處理,並依法委請高醫對其施以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之酒精濃度達207.7mg/dl即百分之0.2077,換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385毫克(換算公式:207.7mg/dl÷
200=1.0385mg/l),而查悉全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薛以麟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秀甄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醫抽血檢驗報告、診斷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被告及證人曾秀甄之交通事故談話紀錄各1份及現場照片共8張等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102年6月11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查被告飲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077(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385毫克),超過立法設定之百分之0.05之不得駕車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四、爰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政府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仍在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2077之情形下,不顧行車安全,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肇事產生實害,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至為顯然,危害公共安全甚鉅。復考量本案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23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命被告應支付國庫新臺幣11萬元,然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前述緩起訴處分所命負擔,致緩起訴處分遭撤銷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3年度撤緩字第674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暨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高雄地檢署102年度緩字第575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是被告前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本件核屬初次違犯本罪,並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因本案受傷,應已受有相當教訓;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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