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謝賴春美
謝景昇 謝東霖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榮標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美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1,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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