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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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仁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臺南市碾米機利用合作社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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