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50號上訴人 吳清綉
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