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02號聲請人 陳蜚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