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98年
6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9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211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