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56號聲請人美孚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喜秋 訴訟代理人 羅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美孚電子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101年4月10日│68,749元│BK0000000│││林喜秋│南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