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殺人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5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嗣經上訴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且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9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1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