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953號聲請人 陳惠美 抗告人與 陳呂月雲 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953號定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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