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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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政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政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肇事逃逸罪)、3月(過失傷害罪),經上訴後,過失傷害罪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6號駁回上訴確定;肇事逃逸罪部分,則迭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11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年6月、3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7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3月、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㈢因贓物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㈡、㈢所示罪刑,嗣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16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㈠及㈡、㈢所示罪刑經接續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1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4日後,終結日為108年9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
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2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