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明昌
上列聲請人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即上海銀行
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
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
告即上海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之真
正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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