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51號
原 告 翁榜顯
被 告 許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為確認原告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51號
原 告 翁榜顯
被 告 許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為確認原告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