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小字第96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懷淵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   告  葉香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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