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
原   告 璟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宗
被   告 江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雅惠
訴訟代理人  李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晴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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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所載│應更正為│
├──┼───────────────────┼───────┤
│1│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14,4916元」│「144,916元」│
├──┼───────────────────┼───────┤
│2│事實及理由欄貳、四、第1行:「44,916」│「144,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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