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3369號
原 告 左秀靈
被 告 張玲 (即 向偉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向偉於訴訟中即民國107年12月18日死亡,張玲為
向偉之法定繼承人,並由其於108年2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合先敘明。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向偉於民國106年9月11日下午4時許,
在臺北簡易庭門口之馬路上辱罵原告之妻( 吳英嬌 女士)為
「野獸護士」,已妨害原告之名譽,依民法第184條、第
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萬元,並 陳明 願供擔
保請淮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答辯。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向偉於106年9月11日下午4時許,在臺
北簡易庭門口罵其配偶「野獸護士」等語,雖據其提出光碟
及譯文為證,惟原告所提之光碟內容並不完整,並未錄到向
偉口出「獸醫護士」或「野獸護士」,惟因原告之配偶吳英
嬌就此一社會事實另有提告,並經本院107年度北小字第
4428號判決,而向偉及被告均不爭執有口出此語,故堪認原
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惟由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對話
譯文中「(原告:...你生病我太太去看你...當年的
護士學校受訓嚴格,不淮說謊...」、「(向偉:是獸醫
護士)」觀之,向偉口中所指之「獸醫護士」,並非原告左
秀靈,而係原告之配偶,而原告與其配偶縱為夫妻,然兩者
仍為獨立之個體,是被告上開言詞縱有不當,至多亦僅係侵
害原告配偶之名譽權,而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可能,原告
提起本訴,自與侵權行為之要件不符,無法淮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
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