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8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陳昶維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或被告應具當事人
能力,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明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對被告陳昶維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訴,惟被告陳昶維於起訴前之106年2月14日業已
死亡,此有被告陳昶維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
被告陳昶維無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本院依
前引規定而於107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
補正被繼承人陳昶維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並提出更正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該裁定業於
108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惟原告迄
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是本件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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