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淑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1,78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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