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震山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27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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