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6號聲請人 柯丁冰 代理人 柯丁萍 相對人 莊鎮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第97條所明定。
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有離婚認可聲請狀及大陸地區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2013) 侯民初 字第982號民事確定判決書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