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84號聲請人 王超立 代理人 連崇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如何分割被繼承人王朝之遺產?並提出協議分割內容,以釋明對受監護宣告之人 王超良 無不利益之處。
二、被選任為特別代理人 林麗芳 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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