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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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36號聲請人 李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處分不動產建號、地號,並提出上開不動產完整建物謄本、土地謄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