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69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
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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