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69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
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