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9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利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美商達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北簡字第1960號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上訴人於上訴狀陳稱因公司搬遷至新址「臺北市○○路○號
13樓」經郵務轉寄,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云云,惟查本件第
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5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址即為「臺北市○○路○號13樓」,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原應於101年6月12日屆滿,
惟該日因受豪大雨影響,本院停止上班一日,上訴期間亦延
至6月13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1年6月14日始行提起上
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薛德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