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司調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235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合 對、 林志明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林志明應將借名登記之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644建號(門牌號碼:臺
中市○○區○○街○○○○○號)建物返還予相對人 林合對 名下
。惟查,其中相對人林合對已死亡,此有相對人林合對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稽,依此當事人之情狀,本件
顯然不能調解,依上規定,應逕予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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