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美娟
李壬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惠美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