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原告佳漢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進興 被告新竹市立西門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林燦元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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