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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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四十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鍾芩明 非其婚生子,亦即否認鍾芩明為其婚生子女,本件訴訟應為否認子女之訴。而子女鍾芩明之住所地為苗栗縣○○鎮○○里○○路○○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各乙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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