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秩字第三六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四月七日竹市警二分刑字第一二六五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滿貫大亨」、「黑白郎君」各壹台,「數字方塊機」貳台(均含其內之IC板)及新台幣壹千元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前一星期起至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為警查獲止。
(二)地點:新竹市○○街路○號。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黑白郎君」各一台,「數字方塊機」二台及機台內新台幣壹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坦承扣案之未貼憑證之賭博性電動機具為其所有,並於右開時地公然陳列。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
(四)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出具之(八九)竹市警二分刑字第一一七五號函及教育部八十年四月十二日台(八十)社字第一六八五四號。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