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甲○○
身分證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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