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此: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第一段第四行、第五行關於「只扣住之便,將後門撞開(未毀壞後門及門鎖)後侵入該住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應更正為「只扣住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後門撞開(未毀壞後門及門鎖)後侵入該住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列,顯係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劉興浪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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