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字第32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美官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
中國國民黨間給付職災工資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