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字第32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美官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
中國國民黨間給付職災工資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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