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訴字第4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檔案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12號原告 洪錦坤 住○○市○○區○○路0段00號上列原告因檔案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院臺訴字第113501738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二千元,尚應補繳二千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審判長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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