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丙○○
樓之5(指定辯護人 陳宏瑄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二人前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二人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所涉犯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月12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前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二人之必要,著均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王耀興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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