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按:訴訟標的係原告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之實體法律關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特定訴之聲明(按:訴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原告訴之聲明「過戶」(是否應係移轉登記),又「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10樓之不動產及車庫」,應依確實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及各該權利範圍等予以載明特定。
三、提出訴訟代理人乙○○之委任狀,並釋明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規定。
四、提出、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並釋明訴訟標的價額若干。
五、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