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一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贓物等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五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一000七五七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