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月十一日,並經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0六四八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五十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