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 永安 凡而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安水利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柏字第七六一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九十年度全柏字第七六一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