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七八號
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桃監裁五字第駕裁五二-D九A二七0八九四號裁決書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同條例第六十三條復規定:有第四十五條之情形者,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七月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巷時,逆向行駛,為執勤員警當場攔停告發,移送原處分機關後,原處分機關乃依首開規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桃監裁五字第駕裁五二-D九A二七0八九四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並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記違規點數一點。
三、異議人聲明異議以:其當時由民生路順向右轉,迨中正路四十八巷路底時,見警察在抓未戴安全帽,進入約二十公尺,警員 柳明貴 即將伊攔下,謂伊逆向行駛,伊答稱民生路與中正路底T字路口沒有指示牌,何來不按遵行方向行駛,警員則說地上有劃箭頭,其再前去查看,亦未見該路口有禁止進入之路標等語。
四、查桃園市○○路○○巷係為單行道,而該路口地上確劃有單行道之箭頭標示,且該路面之柏油老舊,多有破損之處,亦非新舖設重劃者,此經本院履勘現場查明,並有該路口之照片在卷可稽。異議人自承於上述時間,行經該地點為警攔檢,則其逆向行駛之事甚明,雖異議人稱不知該處為單行道,然仍不得以此而免其違規責任。原處分機關依首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一千八百元並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記違規點數一點,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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