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19號上訴人丙○○送達代收人 翁顯杰 律師被上訴人甲○○○(原名 洪劉月西 )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3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