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八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洪芬瑜 被告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且原告亦向本院陳明於本件訴訟不欲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作之公務電話記錄單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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