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HOANGVANANH(中文名:黃萬英,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OANGVANAN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HOANGVANANH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73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至受刑人係越南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