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58號原告 趙碧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承豐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