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423號聲請人 黃暐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小燕黃世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票號TH0000000號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因102年2月份只
有28天)?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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