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3號債權人 陳信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易俊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新臺幣150,000元分期繳納之每月分期金為何?(茲契約約定清償日為分期,又無加速條款,應按各月到期計息。)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