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1261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騏因施用一級毒品罪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忠騏因犯施用一級毒品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李忠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一級毒品罪│施用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執行中)│(執行中)││├────────┼────────┼────────┼────────┤│犯罪日期│99年9月23日│100年4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63號│度毒偵字第19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96│100年度訴字第199│││││號(聲請書附表誤│4號│││││載為100年度訴字││││││第969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25日│100年8月22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96│100年度訴字第199│││││號│4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16日│100年9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6310號│度執字第11261號(│││││期滿日101年11月3│││││日)││└────────┴────────┴────────┴────────┘